1.首次申請:依據醫師法第11條:「醫師非親自診察,不得施行治療、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。」
開立診斷書,病人應親自於原診治醫師門診就醫。
*如本人因特殊狀況無法親自到院申請,代理人得持病人親自簽署之委託書到院辦理,
由原診治醫師開立,若醫師離職或請假,則可掛
「原就醫科別」之主治醫師依照原病歷記載開立。
2.委託書須附
委託人證件影本提供診所留存,以及檢附受託人之身分證查核。
3.已開立過之診斷書,原則上可委託辦理,須檢附委託書、
委託人證件影本提供診所留存,以及檢附
受託人之身分證查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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